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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

点击量:   2016-06-30 15:10      【 打印 】   【 关闭
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

  (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

第一章 总  则

    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,维护建筑市场秩序,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,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,制定本法。
    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,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,应当遵守本法。
    本法所称建筑活动,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、管道、设备的安装活动。
    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,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。
    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,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,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,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,提倡采用先进技术、先进设备、先进工艺、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。
    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。
    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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